在很多超市门口,清晨总会聚集着很多老人。他们等待超市开门的那一瞬间,迅速涌进,一路小跑,去抢购打折菜品。然而人群拥挤往往伴随巨大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受伤事故。事故发生后,超市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往往会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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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挤倒受伤索赔案,该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的判决。
2021年10月,岳阳市汨罗市民曾某在一家超市所在卖场大门前等待超市开门,卖场开门后,曾某跟随人群涌进超市途中被人挤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曾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曾某多次和超市协商未果,于是,曾某将这家超市起诉至汨罗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超市门外有人聚集等待集中进入超市购物,但该超市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门,导致人员拥挤致曾某倒地被踩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漠视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责任。
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基于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系补充责任,但曾某可以向超市主张权利,超市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虽该超市的经营场所在二楼,但是该大门是进入二楼的公共通道,曾某向其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确认,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本案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曾某承担30%的责任。超市已支付3877元,还应支付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超市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汨罗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在吉林省敦化林区也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市民吴某在某超市购物选好商品后,抱着所购物品,想走到称重台称重,但在此过程中,因未注意到称重台前的台阶,亦未注意到“小心台阶”的提示标识,不慎踩空,致使左侧踝关节骨折。事后,吴某治疗支出医疗费近两万元。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吴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内设置了多处“小心台阶”提示字样,说明超市对台阶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判断,并加以提示,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忽视了其称重台前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前往称重的顾客不容易预见潜在的危险,容易发生伤害。对此,被告未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原告受到了伤害,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即负30%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进入被告超市购物时,对超市内存在台阶,且被告作出了较为明显的安全提示“小心台阶”的情况下,原告对超市存在的潜在危险理应具有清醒的认识,并应加以注意,避免自身损害的发生。但原告因其疏忽大意,未加以合理注意,导致其在称重时站立不稳发生倾倒,受到了伤害。原告对此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负主要的责任,即负70%的民事责任。
那么,如果消费者在逛商场的时候不小心摔伤了,认为是商场方面的责任,又该如何取证?如何为后续索赔提供依据呢?
长沙律师曾庆林向记者介绍,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商家进行赔偿交涉,并注意取证。“可先到商场收集证据,比如路滑地段、电梯等容易碰伤摔到的地方是否立有安全警示标志等,如果协商无效的话,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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