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一头连着千家万户“幸福指数”,一头连着社会“和谐指数”,关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平安天津建设大局。对于如何通过法治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天津交出了自己的立法“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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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47条,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天津市首部专门聚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综合性法规。天津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宋婷表示:“《条例》全文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为促进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天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善综合机制 矛盾纠纷全链条解决
近年来,天津开展诉源治理,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扎实推进“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成立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推动形成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新成效。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工作处工作人员杨高峰介绍,《条例》设专章固化天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天津市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平台作用,统筹调解、仲裁、诉讼、信访、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服务等资源,对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设,领导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运行、发挥作用。
同时,《条例》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提出矛盾纠纷化解事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渠道、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在其接待场所公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处理程序。
不仅如此,《条例》还明确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对接收的矛盾纠纷化解事项,应当及时化解;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化解事项,承办人员应当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推动化解矛盾纠纷,并对办理结果负责。
注重源头预防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任何矛盾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杨高峰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预防为主线,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条例》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同时规定,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此外,《条例》还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向基层倾斜,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法官检察官服务站点、社区警务室等建设,协助配合基层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效关系着民之安乐。”天津市宁河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运向伟认为,“通过《条例》的立法保障,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这一原则充分落实,让直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能够调动更多的解纷资源,真正实现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加强协调联动 形成多元解纷合力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必须齐抓共管,变“单打独斗”为“握指成拳”,破解工作合力不足等难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强化共同治理,规定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工作。
为了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明确化解矛盾纠纷的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明确司法行政、公安等政府各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主体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责,推动形成多元解纷合力。
《条例》提出,要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分流作用。完善“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裁调对接”等途径衔接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要主动落实《条例》相关内容。”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黄河表示,要练好“化”字功,拓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化解路径,做实公开听证,组建专业化听证队伍,创新听证方式,强化听证公信力;做强矛盾多元化解,推动“检调对接”工作走实走深走细,树立系统观念,加强与其他部门及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强化监督考核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杨高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监督考核是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调研中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此,《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依法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为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对进驻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进驻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刚性约束力,《条例》还明确了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提出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平安建设领导机构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充分做到了事前有源头预防、事中有多元化解、事后有保障监督,以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智慧法治精准打通基层治理的堵点,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宋婷认为,这部法规的“出炉”,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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