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平台带货卖货风靡,越来越多的销售方式被搬到了网上。
2021年11月8日,刘某入职了江苏苏州吴江城区沿街开办的某面包店,担任运营经理。此时正逢年底销售旺季,店家准备开设一个短视频账号。当时,身为销售经理的刘某在注册账户时未使用公司手机号码注册,而是使用其个人手机号码注册了账户并进行企业认证,同时绑定了18家门店。
12月11日,刘某与面包店后勤管理中心负责人通话协商了离职包括薪资结算等事宜,并口头确认了“薪资按照您口头和我说的1万元来算”等。12月14日,面包店工作人员给刘某发微信要求刘某把短视频账号认证的18家门店都解绑,或者提供账号密码由面包店工作人员操作解绑。12月15日,面包店人事主管再次给刘某发信息,要求解绑账号,并提出“在此事未解决前,我们暂时不发您11月及12月1日至11日的薪资,直到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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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下午,刘某回复消息称“手机注册的短视频账号已经注销,我按照您的要求解绑公司的账号”,并再次要求发放工资。而面包店却表示刘某不应该“注销”而应该配合解绑。双方由此发生矛盾。刘某坚持认为,公司让其离职时表示不需要工资交接,却以短视频账号威胁不发放工资。而面包店则认为刘某不愿意把账号密码提供,是不想处理遗留工资问题。
根据面包店的规划,原定于2021年圣诞节前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开展团购活动。但是在刘某注销短视频账号后,18家门店仍显示“已被认领”状态,需要通过平台客服申请解绑,而通过客服申请解绑所需的时间超出预期。
最终,面包店只能选择使用其他门店的主体注册新的账号,并按照客服指示,提交了一系列认证所需的资料,将18家门店与原账号解绑,方才重新绑定至新的账号下。虽然面包店及时通过客服解绑旧账号,绑定新账号,但等到这些事项全部完成时,已经是2022年元旦了,门店准备的圣诞季西点无法如期进行团购销售,该产品错过了销售时机。
由于面包店一直未能结算刘某工资,刘某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面包店支付拖欠的工资13793.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面包店则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59800元。2022年1月26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面包店支付刘某2021年11月及12月工资合计13793.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对面包店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面包店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运营经理,用自己的手机号绑定了面包店的短视频账号,离职后,未将认证账号解绑交接给面包店,而是直接注销账户,导致面包店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用该账号进行推广营销。而新注册并认证、认领有关账号需要一定的期限,面包店错过了当年的圣诞节营销机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刘某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刘某赔偿面包店损失2000元,而面包店则应支付刘某工资13793.1元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善始善终,履行各自的义务,减少劳动纠纷,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劳动法律法规对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
承办法官认为,劳动者离职时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因自身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面包店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工资,存在过错,但这并非刘某不妥善办理工作交接的理由。因刘某没有按照面包店的要求将账号解绑,办理好账号交接手续,故对面包店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在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时,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并兼顾二者利益的平衡,劳动者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与其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相适应。
“与此同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面包店因刘某未及时交接工作,而未按照规定在刘某离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引起刘某的抵触心理,加剧双方劳资矛盾,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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