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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牵头人”,此次《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于行业协会的相关行为进行明确规范,规定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交易、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妨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对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限制或强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可能为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的行为: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
行业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行业协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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