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太阳能资源充足、雨量降水充沛、近海风能资源优越、旅游气候资源多样,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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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不仅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连,我们有责任更加保护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处长蔡永华介绍说。
为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40条,遵循地方立法精神和原则,充分考虑福建实际,围绕总则、气候资源探测、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较全面的规定。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
“《条例》的出台,是福建气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福建省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志表示。《条例》着眼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规定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从事气候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组织气象等部门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影响评估,气候承载力以及空气污染气候条件的评价,建立跨行政区域气候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协调机制。同时,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
邓志介绍说,《条例》强化气候资源探测管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区域探测站点;其他组织或个人建立探测站点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事后备案,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条例》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处长成青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气候要素,加强气候资源条件、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对于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保障国土空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成青还表示,2022年,国家出台的“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明确指出,城市空间要以降低人口、社会经济和基础设施的气候风险影响为重点,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提升城市气候风险防控能力。自然资源部印发的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也明确提出,将应对气候变化风险作为规划编制实施的重要内容。他认为,本次《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为科学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效实施国土空间治理提供了重要助力和支撑。
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郑芬介绍说,聚焦城市气候资源保护,《条例》强化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重大项目前论证、后评估制度,于全国首创提出地方政府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影响后评估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建设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候影响后评估制度,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分析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气候资源的影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和项目布局的优化调整方案。
《条例》还要求,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鼓励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邓志介绍说,福建省年平均日照时数在1480至2360小时之间,其中莆田至漳州沿海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可利用价值高。同时,受台湾海峡“狭管效应”影响,福建沿海地区及海上风能资源十分丰富,且时间分配相对均匀、风能方向稳定,极具开发利用价值。
此外,福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造就了多样的气候形态、宜人的生态环境,海陆差异、垂直立体的气候条件既可避寒也可纳凉,云海、雾凇、日出、观星等气象物候景观多样,生态气候旅游资源丰富。
“着眼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清新福建、生态福建建设,《条例》强调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及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鼓励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动气候标志品牌评价,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将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福建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郑芬介绍说。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应用当地气候资源综合评估和区划成果,合理利用光热水资源,优化农业布局,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振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服务、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利用雨雪景观、冰霜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推动气候宜居城市、天然氧吧、气候福地等气候标志品牌评价,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同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
蔡永华表示,《条例》强调了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建成后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条例》还创新提出支持和服务双碳行动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要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气候领域的监测评估、科学研究、核心技术攻关,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邓志表示,气象部门作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将带头担负起贯彻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针对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突出问题,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紧密协作的工作格局,夯实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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