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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公告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据了解,去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一些进口危险品在口岸积压,叠加高温天气,安全生产风险上升。对此,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开展了“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百日专项行动,清理因疫情积压在口岸的危险品2400多批,查发伪瞒报1600多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500多起,危险品整体通关时间压缩60%以上,保障了口岸安全稳定运行。今年又启动了为期半年的“打击进出口危险品伪瞒报”专项行动,坚持“打击、治理、震慑”相结合,全面加强风险防控、现场监管、后续稽查,完善监管链条,实现全国海关执法“一盘棋”。同时,加强执法联动,与相关部门共同筑牢安全监管“一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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