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积极作为。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依法严惩危害农资安全犯罪。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并以协同保护为原则,持续加强跨部门协作配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依法维护农资安全,促进种业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资料图】
综合能动履职保护农户权益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冒充该品牌种薯向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某某等农户销售,销售金额8.3万余元。张某某等农户种植129余亩土地。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后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薯块腐烂。经鉴定,染病主因是种薯带菌。经测产鉴定,张某某等农户种植的马铃薯平均亩产1225.9千克。农户损失共47万余元。
2022年5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人员逐户走访受害农户听取意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靖边县检察院结合本案围绕买到伪劣种子的维权方法等及时开展普法宣传。
审查起诉阶段,靖边县检察院坚持实质认定标准,全面审查专家组田间调查和现场勘验意见,结合本案证据,认定王某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王某某侵犯了“希森6号”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该院主动与权利人联系,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并提供法律咨询。该院告知农户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并在农户提起民事诉讼后依法支持起诉,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王某某与农户达成调解协议,向受害农户赔付部分款项。针对种业生产、销售行政监管中的制度漏洞和执法薄弱环节,该院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机制更为完善。
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围绕农户损失数额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作出答辩。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刑事严惩、行政监督、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综合能动履职,依法严惩危害种业安全犯罪,确保重拳出击、整治到底,形成对农资安全、种业创新和农户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净化农资市场,并主动联合该县12家单位签发行刑衔接工作办法,合力保障农资安全。办案检察机关与该县6部门联合制定涉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工作办法,筑牢协同保护基石。
全链条打击犯罪保农资安全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百草枯原液,销售金额分别为120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从毛某某等处购进百草枯原液,加工后冒充“敌草快”等农药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54万余元、45万余元。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从谢某某、张某某处购进上述农药后销售,销售金额为137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明知百草枯禁止销售和使用,宋某某等明知上述农药中含有百草枯成分。经检测,涉案农药中均含百草枯成分,不含敌草快或草铵膦成分。
2022年8月、11月,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毛某某等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毛某某等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宋某某、毛某某因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宝应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就伪劣农药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等问题提出建议:对扣押农药样品及时送检,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涉案农药属性。重点调查涉案人员的从业经历、交易过程等,查清其主观明知,并查清销售金额。围绕伪劣农药原液提供、生产、销售等环节深挖彻查,依法追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确保了全链条打击。
审查起诉阶段,该院精准认定犯罪数额,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词证据为辅审查原则,通过微信聊天、资金交易等,梳理出各犯罪嫌疑人具体销售明细。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准确认定毛某某等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结合证据对共同犯罪认定、从犯认定等进行了答辩。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侦查固定证据,依法追捕假农药生产者,跨区域捣毁制假售假源头,对原材料提供端、假农药生产端、销售端进行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加强电子数据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查,形成证据闭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行为人提出的正常交易、合法收入等,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扣除。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延伸职能,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案情,推动该部门开展农资生产执法检查。同时,针对网络寄递销售的特点,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完善全链条治理机制,形成社会共治。
推动行刑衔接加强诉源治理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区注册成立河南甲化工公司,龚某为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由龚某及其家人负责。被告人龚某辉(龚某四弟)成立郑州乙化工公司,龚某辉为实际控制人。乙公司销售甲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负责乙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形成了等级严明、规模成熟、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甲公司生产所用配方由龚某提供。为牟取高额利润,龚某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
甲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农药288种,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种,不合格率96.22%。乙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农药153种,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种,不合格率96.57%。经审计,甲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共5900余万元,乙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共1100余万元。
另查明,龚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
2021年5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龚某辉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部分被告人上诉,被法院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提出缺乏销售单据、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平顶山市检察院建议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点,查明代收货款中农药、化肥的占比;从生产工艺和流程上认定已销售产品存在伪劣产品;调取销售清单、收款记录等,结合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信息,审计相应的销售记录,准确认定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罪将龚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经营罪未予认定,将不合格产品数额计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后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针对“已销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的认定进行了答辩。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家族式制售伪劣农资团伙,有效净化农资市场,保障粮食安全。同时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加强行刑衔接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龚某等人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进行无证经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还有效推动了被查封扣押的大量农药、化肥及原材料污染环境等隐患的处置,保证了群众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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