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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洞见
我国刑法学术研究是随着刑法立法和司法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虽然对某些重大刑法理论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刑法学术话语体系,这就为《中国刑法评注》的编撰创造了条件。《中国刑法评注》是一部600多万字的鸿篇巨制,如果没有深厚的学术积累是不可能完成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刑法评注》的出版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意味着我国的刑法学术初步完成了学术草创,而进入到一个精耕细作的学术发展阶段。
学术的发展具有历史传承性,每一代人都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我国现在的刑法学术发展虽然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师法苏俄,我国老一辈学者正是在此基础上建构了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个时期较为短促,我国很快进入到一个法律虚无主义的时期(1957年至1977年),刑法学术随之而中断和停滞。及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重建法治,1979年刑法随之颁布,刑法理论研究也伴随着法治春天的到来而蹒跚起步,开始了漫长的理论跋涉。以高铭暄、马克昌教授为代表的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人,担当起刑法学术重建的历史使命,其标志性作品是1982年出版的统编教材《刑法学》,该书虽然是教科书,但具有体系书的性质,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一部刑法知识的百科全书,它总结了以往的刑法理论成果,并为此后的刑法学术发展提供了逻辑起点,它在我国新时期刑法理论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刑法学术对外开放,吸收了来自日本、德国的刑法教义学知识,这种刑法知识虽然与本土刑法知识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抵牾,但两者的融合也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我国刑法教义学在知识更新的基础上已经完成了刑法知识的原始积累,正在向着与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高度契合的道路上迈进,从而为《中国刑法评注》的创作奠定了知识基础。
《中国刑法评注》一书借鉴了德国刑法评注的写作体例,这在我国法学学术的成果样态上也是一个突破。我国传统的法学作品,除了论文以外,出版社出版的是法学,包括各个部门法学的教科书或者体系书、论文集、专著、词典和法律注释书等。其中,法律注释书是法学所特有的图书样态。解释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刑法文本的制约,而评析则能够在解释刑法条文的基础上体现作者的价值偏好。作为《中国刑法评注》撰写了两个法条注释的作者,我也是在见到样书以后才得以见到本书的全貌。纵览全书我认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体例的规范性。刑法评注不同于其他刑法理论书籍,这主要表现在写作体例的规范性。《中国刑法评注》一书参考借鉴了德国刑法评注的写作体例,将每个条文的评注分为前注、文献、细目录和正文,在正文中又包含主旨、沿革、解释和评析等内容。在这些内容中,我认为文献的设置值得一说。文献置于条目的最前面,这是德国的特点,我国传统上来说都是以参考书目的名义把文献置于条文之末或者全书正文之后。但德国不仅评注而且教科书都把参考文献置于正文之前。当然,这两种做法并没有根本区别,但在作者的写作潜意识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将文献置于正文之前,实际上意味着作者的思考是在前人知识基础上的向前延伸,因而必须以他人研究成果作为写作的出发点。同时,这也反映了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强调了学术的承继性。《中国刑法评注》不仅设置文献,而且每个条目都有完备的注释,文献和注释相互对照,充分体现了《中国刑法评注》的写作规范性,这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内容的包容性。《中国刑法评注》一书并不是对刑法条文的简单注释,而是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对刑法条文的法理诠释。在某种意义上说,本书是一部刑法教义学的著作。因此,理论分析工具的采用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犯罪论体系当前存在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与此同时就存在法益与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责等两套话语,正如本书主编者在“序”中所言,这些状况为本书的体例设置带来难题。在这种情况下,主编者采取了一种包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同时容纳两者。这虽然会给本书的体例增添一定的杂乱,但这是我国刑法学术生态的真实反映。主编者的开放态度为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各种可能的空间。这种杂乱但有章、迁就但务实、无奈但睿智的选择,是可以理解的。
第三,观点的开放性。由于本书是一部大型的学术作品,主编者的主要任务是搭建写作平台,但每个条文的评注是由承担写作任务的作者完成的。规模宏大的刑法评注书毕竟是各个学者合作的产物,写作者众多,事实上也难以完全统一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作者都有自己的见解,这里就存在一个是否需要统一观点的问题。对此,本书主编者采取了尊重各位作者对具体问题的观点的开放态度,这是值得赞赏的。
通过《中国刑法评注》一书的写作,结集并检阅了我国刑法学术队伍的真实力量。因此,《中国刑法评注》虽然只是一本书,但却是我国刑法学者的一次学术的集体亮相,意义十分重大。《中国刑法评注》的出版只是一个开端,它就像一棵幼苗,需要不断浇水除草才能茁壮成长。《中国刑法评注》也需要随着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发展,随着我国刑法学术的演进,及时而持续地进行修订,使其永葆学术的青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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