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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发改委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审查办法》的固定资产专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查办法》明确提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要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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