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传递司法温度

2023-05-24 07:32:0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治观察

善意文明执行与能动司法的内涵十分契合:做到善意文明执行,就体现了能动司法(执行),要实现能动司法(执行),就必须坚持善意文明执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各有特点,分别从不同侧面诠释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的具体做法,但它们又具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那就是善意文明执行。

善意文明执行是指在依法确保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执行行为对债务人的影响,实现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民事执行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效益优先——以最少的执行成本取得最大的执行收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尽量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因人力、物力、财力支出而产生的直接成本,还要防止因错误执行而形成的错误成本。善意文明执行能够降低民事执行的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与民事执行的效益优先价值目标十分契合。2019年12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在执行工作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善意文明执行要求防止机械执行。在此次公布的“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不是简单地按照通常做法查封、拍卖执行标的——采矿设备和厂房,然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是积极引领多方参与,推动形成最有利于债权人和相关各方利益的处置方案,并成功动员债权人先行垫付资金以完善执行条件,不仅实质性化解了原纠纷,还预防了其他纠纷的形成。其他几个府院联动的案例同样是拒绝机械司法的体现。

善意文明执行要求尽量降低执行行为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尤其要防止“案生案”。在此次公布的“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选择将案涉股票拆分进行司法拍卖,而不是采取常用的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的变价方式;选择在股市行情较好的时间段,而不是立即进行司法拍卖,既实现了股票价值最大化,又防止了因为执行而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损害股民利益和上市公司发展的可能。通过能动执行,该案降低了执行行为对社会和债务人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有两则案例实施的“活封活扣”“引入临时管理人”措施,同样是尽量减少执行行为对债务人的震荡作用和对社会生产生活影响的体现。

善意文明执行要求防止无益执行和程序空转。如果执行法院即使采取执行措施也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那么这种执行就没有实质意义,理论上称之为无益执行。在此次公布的“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如果执行法院在发现债务人圈养的25头猪崽时就实施变卖,那么当时卖得的价金显然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还会让债务人增加一笔欠款而加重其债务负担。经综合考虑,执行法院提出待猪崽全部长成后再予处置的建议并进行释法说理,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六个月后,债务人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要求变卖生猪,经执行法院监督共计卖得价款8万余元。这样,债务人不但全面履行了执行债务,也还清了债务人所欠买猪崽款项,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此次公布的其他多个案例也都体现了防止无益执行的做法。

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是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的前提下,司法人员通过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选择最优的方案处理案件,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解决消极办案、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程序空转的问题。由此可见,善意文明执行与能动司法的内涵十分契合:做到善意文明执行,就体现了能动司法(执行),要实现能动司法(执行),就必须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换言之,善意文明执行是能动司法(执行)的重要体现。

总之,此次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均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从这些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能动司法(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司法为民宗旨的体现,都是司法温度的传递,都是为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都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善意文明执行应当成为我国民事执行以及正在单独制定的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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