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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审判立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金融市场发展、守住风险底线、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理念,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前沿性、典型性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金融民商事案例,又有不服“一行两会一局”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案例,还有以新类型权益为标的的金融执行案例,旨在进一步凝聚金融法治建设共识、统一金融司法裁判尺度、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据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建院两年来,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助力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其中,在审理某财产保全案中,法官基于钢铁企业的钢铁产能指标具有稀缺性、时效性、重要性和行政审批特性等特点,创造性地将钢铁产能指标作为诉讼保全对象,并采取灵活的保全措施,既助力钢铁企业正常生产,又保证全部实现债权人债权,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同时,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坚持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促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在黄某某诉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债务加入的不同情形及其对应的诉讼时效的认定,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加入人的利益平衡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对诉讼时效制度在债务加入领域的运用具有指导意义。
除民事案件外,北京金融法院还负责管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北京金融法院坚持守住风险底线理念,监督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杨某某诉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明确了此类信息型操纵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时点,为此类案件的办理创设了规则。
此外,北京金融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以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金融司法需求。在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私募基金销售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和审查标准,厘清了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投资市场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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